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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分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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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发表于 2020-12-29 10:0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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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真阁
2020-12-29 10:05:21 10047 0 看楼主
1.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分手时如何分割?

答疑: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2007年9月20日)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具有严重侵害父母的行为,父母是否可以撤销对子女房屋的赠与?

答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过户之后,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但合同法中,同时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具有严重侵害父母的行为,父母可以撤销对子女房屋的赠与。

参考案例:张某等诉张甲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4884号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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