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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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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an_1999 发表于 2021-12-27 18:0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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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an_1999
2021-12-27 18:03:52 9562 0 看楼主
一、涟水制药公司概况
  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制药)是集医药生产、经营、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制药企业。公司始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103亩,截止2016年5月共有员工近300人。涟水制药原为国有企业,后经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四川海诚投资公司收购了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92%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后在四川海诚投资的主导下,涟水制药投资建设江苏涟水医药科技产业园涟水制药异地技改护建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全部竣工后投入使用。涟水制药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含激素类、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含头孢菌素类),所有剂型均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法的GMP证书。公司产品包括水针剂、片剂、胶餐剂、颗粒剂等103个产品,其中,“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氧溴酸右美沙芬注射液”、 “盐酸洛美沙星注射液”、“盐酸依托必利胶囊”等四个产品还被省科技厅评为“省高新技术产品”。
  二、海市蜃楼般的收购计划
  2016年5月27日,重庆的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涟水制药进行收购,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涟水制药进行了全面的收购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分别从企业总体情况、产品结构、销售情况、设备产能情况、财务、人员、债务等角度将关键信息做了详细梳理。调查报告中详细分析了目前涟水制药面临的各类问题, 根据该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涟水制药本身拥有持续经营且改善经营状况的能力,最大的问题只是管理不善。这恰好可以证明天圣制药为什么想要收购涟水制药, 其正是看中了涟水制药在改善经营方面的巨大潜力,有意收购后重新整顿管理,让涟水制药回到正轨。但不知为何,收购项目中途戛然而止。是涟水制药有了更好的买家?还是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无论如何,搁浅的收购将涟水制药带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三、疑窦丛生的解散清算
  2015年,涟水制药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捕,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公司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致使较长时间内无法支付职工工资以及各类债务,公司出资人决定解散公司并请求由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算,并向涟水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请求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对本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的请求》。2016年11j月11日,涟水县人民政府就该请示做出了回复《涟水县人民政将关于成立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的函》涟政函(2016)20号,由涟水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了清算小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定,清算小组成员应当由股东组成,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组成。涟水制药是股东决议解散,属于自行清算,根据当时的工商登记信息。本应由企业法人四川海诚投资公司与自然人金娜组成清算组,但根据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政函(2016) 20号文件可以看出,该消算小姐的构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涟水县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利指定清算小组的构成?该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答案似乎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
  四、抢手的股份
  在涟水县人民政府指定成立涟水制药清算小组后的第三天,涟水制药的股权结构突然悄悄发生了变动。一位名叫向东的自然人收购了原四川海城投資公司所持有的涟水制药92%的股份,成为了新的控股股东。投资是期待回报的,那么一个即将解散清算的企业能够给投资人带来怎么样的回报呢?又或是说,之所以投资一家已经进入解散消算的公司,是早已知道该企业不至于走到资不抵债需要申请破产的程度?这其中有一个有趣的关联关系,这位名叫向东的人,是成都宝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管,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资料显示,另一位该公司的高管兼股东名叫罗文斌,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罗文赋与涟水制药到底有着怎样的联系呢?根据工商公示信息载明,罗文斌正是现在涟水制药唯一法人股东——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涟水制药的股份几经易手,最终在涟水制药破产和解协议达成之后,统统都转移到了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名下。这些相同名字在不同的企业中不断出现本并不是什么蹊跷的事,但这些名字的出现轨迹,似乎编织了一张无形的网,将处于中心的涟水制药牢牢网在了其中。
  五、突如其来的破产申请
  2017年1月6日,涟水县四海印刷厂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債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涟水制药进行破产清算。涟水制药于2017年1月9日出具《关于涟水县四海印刷广申请对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问题的说明》同意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1月10日,涟水量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原解散清算小组成为了破产清算小组。
  原本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要内容与目的是一致的,因公司决议而启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的初衷在于公司认为有能力清算公司的对外债务。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公司应当进行债务清偿的确切时间点做出规定,也未明确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能否在清算过程中行使迟延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但根据解散清算的目的和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规定来看,解败清算中的公司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绝债权人的偿债主张,直至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后制定相应的偿债方案,并且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的正常推进下,债权人的债权将会得到满足,如果因为个别债权人的要求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实质上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解散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应当是清算小组的首要任务,毕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解散清算小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而作为股东,尽可能地使公司顺利维持运营下去才更符合逻辑。然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该清算小组向法院做出了同意进行破产清算的说明。从解散消算小组的成立到破产清算的启动,这一系列流程的不同寻常,也为之后处处遇着诡异的破产和解程序埋下了伏笔。
  六、人间然发的1.28亿
  2017年3月2日,破产管理人向各债权人发送了《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将于3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日,涟水制药的股东再次突然变更,由金娜变更为孙岚。为什么一家进入破产消算程序的企业股份如此抢手?这次的股份转让过后,涟水制药的投资人全盘更新。
  2017年3月 17日,在破产管理人的召集下涟水制药的债权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据涟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苏0826破1-2号裁定书载明,“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等59位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在作为附件的无异议债权清单中有一条格外引人注意,那就是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步长)新申报的1.28亿债权(山东步长为了布局普药市场),于2014年10月与涟水制药签订了《醋酸泼尼松片产品技术转让合同》等11个产品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山东步长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5月共计预付了技术转让款1.28亿元人民币,涟水制药未履行合同义务,未被认可,而作为债权人的山东步长对此表示无异议。破产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认可的依据是“经与公司核对,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印模不符”,那么正常情况下,山东步长己支付了1.28亿元巨款,应当提出能够进一步证明该合同真实性以及实际履行的依据,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山东步长对此债权没有被确认的结果予以了认可和接受,此后再无下文。
  疑问之一:否定债权理由太过牵强。根据常理,印章与公司印模不符,有可能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某个环节出现了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使该合同上印章出现了问题,基于山东步长在合同签订后对涟水制药已经支付合间对价1.28亿元的行为也应当认为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况且破产管理人只是提出该合同上的印章与企业印模不符,也并未同时质疑合同效力,但山东步长对不能够认定该1.28亿元的债务却欣然接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山东步长异常的举动将直接导致其2016年减少营业利润1.2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较2015年度下降了7.16%。作为上市企业,山东步长需要对投资人负责,其在2017年4月20日做出的《关于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的回复》对该问题作了如下解释:“鉴于涟水制药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前述技术转让是否能按约定进行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因此将计入预付款项的技术转让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同时由于债权清偿比例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解释的意思是对债权清偿比例并不确定但绝不是放弃主张该债权,但山东步长对债权确认清单表示无异议的举动恰恰是明确放弃了这1.28亿的债权。为何山东步长会如此轻易地就放弃了对巨额债权的追偿?从2017年1月24日的申报债权,到2017年4月17日的放弃债权,在这短短三个月内到底发生了何种交易我们不得而知,但就是基于山东步长的这个决定,直接推进了涟水制药破产和解协议的通过进程。
  疑问之二:上述《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标的物(即11个产品技术)的评估价值大幅缩水,在蹊跷的涟水制药破产清算程序中,从原有的1.28亿元缩水至不足267万元。
  根据前述,涟水制药在2014年向山东步长转让醋酸泼尼松片等合计 11个标的产品的全部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合同标的款为1.28亿元。该台同中涟水制药的主要义务有:
  1)涟水制药保证涟水制药是合同标的的合法且唯一所有者和使用者,合同标的均为合法取得和拥有,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标的无法转移的情形;
  2) 山东步长支付第一笔合同款之前,涟水制药提供该项目的原始中报资料、所有的申报和管理部门批复和批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原始注册申报资料原件等相关知识产权资料原件,涟水制药对所有资料真实性负责;
  3) 指导山东步长或其指定的生产企业生产出连续3批合格的标的产品;
  4) 涟水制药负责合同所述标的产品转移时在所在地省、市药品主管部门开展的申请、协调工作,井承担标的产品向公司转移所需的所有费用;
  5) 涟水制药应当将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全部与协议转让产品有关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商标、已授权的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专有技术)同时转让给公司,公司无需另行支付转让价款。
  合同中虽然列举涟水制药的诸多义务,但实质上都是围绕这11 件药品注册证产生的义务。因此可以判断这11件药品的全部技术及全部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高达1.28亿元的。然而根据江苏金永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出具的文件《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所涉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报告》苏金永恒评报字[2017第37号),其中的《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列举出了涟水制药的103件药品注册证,在包含前述合同中的11件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这103件药品注册证却仅值267万元。11 个药品注册证价值高达1.28亿元,而全部103件药品注册证价值却被仅为267万元,这两次评估的巨大差距着实令人生疑,到底是故意高估为非法利益留出输送空间,还是有人在破产清算中故意降低涟水制药的偿付能力,达到低价收购的非法目的? !
  七、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2017年5月24日,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书》,载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6月9日召开。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6月12日制作了第二批次的无异议债权清单,自此所有申报并通过审核的债权都已包含在这两份无异议债权清单中。2017 年7月3日,涟水制药向法院提出了破产和解申请。7月9日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书》;载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将于7月28日召开。在随后召开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和解协议,结合之前的和解协议草案来看,其中的关健内容有如下几点: 1、可变现财产价值合计为67962928.02元;2、优先债权合计62795503.82元;3、普通债权清偿比率为5%。2017年8月15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苏0826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04038910.63元。
  结合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数值,普通债权总额=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优先债权=41243406.2元,可分配财产=可变现财产-优先债权=5167424.2 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率=可分配财产/普通债权总额=12.53%。这个清偿比率是和解协议中确定的消偿比率的两倍多,这么明显的差额力什么普通债权人会同意通过这份和解协议?这全都有赖于在和解协议通过前的几个月中,债权人们与不知名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与空白委托书。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是满足了法定要求的,但具休是如何达成和解通过的呢?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当天,签到债权人人数84人,但实际在现场的债权人大概在20个左右,其中有四个人代表了65家左右的债权人进行了投票。债权人会议 江珊代表了34家债权人进行了投票,而这些被代表的企业却井不知道在第三次绩权人会议上发生的这次投票事件,也并不清楚自己的债权最终会得到怎样比例的清偿。既然如此这些情权人为何会委托一名不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代理人来替自己进行利息相关的投票表决呢?这看起来明显不合逻辑的举动背后,其实有一个事实已经逐步浮出水面——这些债权人早已转让了所持有的债权,这才有可能签订了一系列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将投票表决权交到了他人手中。这位代表了34家债权人进行投标的债权人会议 江珊也是一位律师,她和破产管理人牛建国律师虽不属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但却并非无所往来,两人曾一起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案件,在涟水制药破产程序中 二人行为如犹桴鼓之相应,令人生疑。
  八、看不见的手
  上述这些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谁?为何转让后该受让方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表决权?我们假没这一场大型债权收购是正常的市场交易,那么此收购人没有必要大费周章地找人来代表这些挂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在收购之后作为最大的债权人,他的表决权已足够推动和解协议的通过。2017年8月1日,涟水制药的债权人射阳县育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递交的《举报信》与淮安市永华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表述了这样几个事实:1.涟水制药的法定代表人贾晓光游说债权人以2折左右的价格转让债权,井言明如果不把握好转让的机会,在以后的破产过程中将会使这些债权人的债权都无法得到清偿;2.在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始终没有露面,各债权人在转让时不知道受让方是谁井且签订了一系列空白授权委托书;3.所有的债权转让人手中都没有当时签订的转让协议(原本副本皆无)。
  上述转让人出具了其收到转让款的银行凭证,其中出现了一件更值得关注的事——转让款的付款人分别是破产管理人牛建国与本次事件最大的赢家——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这些债权的最终归属到底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双看不见的手是否来自破产管理人与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引人深思。
  九、最大赢家
  2017年8月15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终止了和解程序。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全程都透露着不寻常的气息,以上种种疑问在2017年9月7日有了一个答案——涟水制药的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时隐时现,最终以控股法人股东的形式将涟水制药以“极具性价比的价格”收入囊中,且将各大债权也一并收为己有。这样的结局让人不经好奇,成都中药材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在与涟水制药没有直接业务联系的情况下,是如何步步为营,最终入主涟水制药呢?目前可查的资料显示,成都中药村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以前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其改制过程的负责人,正是涟水制药的破产管理人牛建国。也许是出于对优质资源整合的热忱,亦或是乐于资源共享的品格,他领导的这一场破产清算更像是一场吞并,牺牲的那些债权人连作为炮灰的存在感都因一纸空白委托授权书而消于无形。到底谁才是最大赢家?也许只有局中人才能诠释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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