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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男上司迷奸女子因性功能障碍未遂,迷药致女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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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0-21 16:4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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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10-21 16:49:40 14765 1 看楼主
10月20日,佛山女子被上司迷奸遇害案在广东佛山中院开庭,嫌犯彭某被以强奸罪起诉。现庭审已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2018年起,40岁男子彭某发现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遂观看迷奸视频,并网购情趣用品、多种安眠药和麻醉类药物七氟烷等,伺机作案。
2020年1月23日,彭某得知被害人失恋后,认为有机会与她发生性关系,便邀请她宵夜,凌晨时在酒店房间趁女子入睡让其吸入七氟烷昏迷后实施强奸,但因性功能障碍彭某未能实现强奸行为。



5时许,彭某发现被害人昏迷不醒,因惧怕事情败露而出门将七氟烷瓶子和情趣用品丢弃。其随后返回宾馆房间内,于6时许报警谎称女子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女子已死亡。
彭某随后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
广东佛山中院于10月20日上午9时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检方以强奸罪对嫌犯彭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母亲是聋哑人,父亲是盲人,均因残疾不能出庭。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迷奸属于强奸的一种手段,因为男子主观目的上只是迷奸不是杀人,为了强奸使用迷药导致女子死亡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刑罚可为死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在父母均残疾的家庭里长大,全靠亲戚接济,一路成长多么不容易,遇害时年仅23岁,大学刚毕业的年纪,却因色欲熏心的上司丧失本该拥有的越来越好的生活甚至是生命,希望嫌疑人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的家属也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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