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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重要还是情重要?有人认为没有钱谈什么情,有人则觉得人品更重要,不管男女,有多少钱也买不到好品德,钱与情是不能划等号,还有人说谈钱伤感情。
而在适婚男女结婚前,男方通常会给予女方一笔彩礼钱,彩礼则是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有些情侣在谈恋爱时互诉衷肠,会憧憬与对方白头偕老,结果却会因为彩礼钱而分道扬镳,有些夫妻则是通过相亲认识,相处的时间短暂,谈婚论嫁,谈钱说财,谈妥了也就扯证了。
但不管是有感情基础,还是没有感情基础,都有可能因为钱而产生纠纷。毕竟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总会有人把钱看得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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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7岁浙江杭州男子俞先生认识了26岁的山东烟台女子徐女士,虽然俞先生个子不高,其貌不扬,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但俞先生有钱,在追求徐女士时也是非常大方,出手阔绰,只要是节日,就给徐女士发红包、转账,令徐女士心花怒放,徐女士也就答应了俞先生,两人开始交往。
并且在交往一周年时,俞先生一出手就是三十多万,给徐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而俞先生也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在两年时间的交往过程中,包括各种大大小小的红包、转账以及轿车的费用,俞先生在徐女士身上花费了近百万。
然而两人交往2年后,最终还是因为吵架、性格不合等原因以分手结束,这下俞先生不乐意了,要求徐女士退还86万元。按照俞先生的说法,在与徐女士交往的2年里,他远不止花费了86万,但他也不可能一笔一笔的记下来。
既然徐女士不愿意与他步入婚姻,那么徐女士应当退还“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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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则认为自己好歹陪伴了俞先生两年,就俞先生那样,如果不是因为钱,自己也不可能答应俞先生的追求,要是一分手就退钱,她的青春谁买单?难道俞先生想要白嫖2年?并且双方父母没有见过面,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86万并非“彩礼”,是俞先生自愿赠予。
因此徐女士并不同意退还钱财,俞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动用的资金过大,并不是非普通朋友关系,如果在几千元以下,算是普通赠送范围,而男方支付资金过大,俞先生要求返还的款项不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
不少人可能认为彩礼是一笔费用,但其实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社会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判断,认定交往过程中的大额支付费用是否系彩礼。
假如俞先生不是抱着结婚的目的,想的是用钱绑住徐女士,分手后还能以彩礼为由要求徐女士退还钱财,那么在交往期间,就算俞先生向徐女士转账了大额费用,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彩礼,俞先生的诉讼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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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案中,俞先生的确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的想法与徐女士交往,为徐女士花费了许多钱财。
另外,特殊节日中如情人节、跨年等转账具有特别意义的金额如“520”、“5200”等,这些红包、转账一般不会被算进彩礼中,因此招远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去掉了这部分费用,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女士退还俞先生84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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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实在婚姻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如果在交往过程中,男方迫切想要结婚,女方则以结婚为由向男方索取财物,比如“不给30万就不结婚”、“给20万彩礼才能结婚”,便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事后起诉女方,要求退还钱财,也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并且若是女方借婚姻索取到了财物,事后又反悔不肯结婚,或者结婚后不久逃跑,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则构成诈骗罪。
在俞先生与徐女士的分手纠纷中,徐女士“我的青春谁买单”的辩驳其实是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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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徐女士提起了上诉,但并没有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徐女士的上诉不仅被驳回,还应当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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